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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宋代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改革前代的消防责任制度。皇帝一般在大火发生后,往往会象征性地颁布罪己诏,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检讨和反省。宋律中规定,故意焚烧官屋或者私宅,要处以徒刑三年。若有因火灾致死者,对犯罪人以故意杀人论处。 北宋中期后,实行重法统治,对于纵火犯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而过失失火犯一般仅至徒刑。 负有救火职责的官员玩忽职守不积极救灾,各降一官,然而普通救火兵士救火不力者,多为黥面、刺配(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等刑罚。宋律还规定“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甚至按照居民五家或十家的范围设立一保,本保内有人放火要报告或制止,不然本保的人一并科罪。
——摘编自陈智勇《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
①“中书省揆而议之,门下省审而覆之,尚书省承而行之”
②“中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于禁中,是谓政事堂”
③出现“宰相之外复有宰相,三省之外复有一省”的状况
④形成了“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的鼎立局面
材料 秦汉到隋唐,乡官属于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天子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此期间的乡官制,是与当时的田制、户籍和赋役制度相依存的,这三者是乡官掌管的基本职司,也是乡官长期存在的合理依据。中唐“干戈兴,赋税繁”,均田制、户籍和租庸调发生了很大变化。两税法行于天下,国家舍丁税产,私人资产多少,遂成为国家征税派役的主要依据。数量不多的里正等乡官,已经不能适应舍丁税产后更为复杂多变的情况。赵宋基于“不抑兼并”的国策,相应采取了实用主义的征税派役,即以富户充当乡役来取代乡官,去自行完成征税派役以及捕盗等任务,即所谓“以民供事于官为役”。两宋乡役取代乡官,意味着专制国家对基层社会支配方式的重要转换,即不再以乡官为主渠道。……总之,两宋乡役送走了国家凭借乡官支配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旧方式,拉开了“县令之职,犹不下侵”的序幕。此幕一经拉开,以士绅和宗族为代表的地方势力,立即以应对乡役为契机,不约而同地参与到重新建构基层社会新秩序的进程中来。
——据李治安《宋元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新构建》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述宋代乡役取代乡官这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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