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材料二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以上材料均摘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