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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社会救济,是中国古代历朝实施仁政的重要内容。主要依赖于政府财政,明初设养济院收孤苦无靠者,按月发口粮。明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府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这是正律中首次纳入社会救济保障条款。清代的法律也有相关规定,灾荒救济,高龄老人赡养,设栖流所以收养贫民,孝子节妇贫苦者,贫苦读书人等。
设立时间
认可的历史依据
不认可的主要理由
1726年
为了用兵西北,设立“军需房”,参赞军务。
临时性军务机构,无专职官员、无官衙。
1729年
正式更名“军机处”,辅助皇帝处理政务。
只有兼职官员,皇帝随时召唤, 在皇宫内设值房。
1732年
全称“办理军机处”直至清亡;专设军机大臣、章京等职;“军国大计,罔不总揽”。
军机处名称、职能等业已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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