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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田对象
授田数量
补充说明
18—20岁中男
21—5岁丁男
80亩口分田,口分田死后归还政府
20亩永业田,永业田可传给子孙
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60岁以上老男
笃疾者、废疾者
40亩口分田(若为户主,每人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30亩)
寡、妻、妾
30亩口分田
出处
记述
《田令》
“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
《全唐诗补逸》
“良田收百顷,兄弟犹工商。”
《唐大诏令集》
“寺观广占田地……侵损百姓。”
《全唐文》
“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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