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乾隆十八年(1753年),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地课和盐铁等专卖收入为主,并不计算海关征收的“区区税银”,仅把开海贸易作为天朝“怀柔远人”的一种恩赐,所以关税正额定得比较低。1757年,乾隆帝将西洋各国与中国的贸易仅限定于广州一口,由粤海关负责广州的对外贸易和征收进出口关税。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英方在香港公布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规定中英双方议定税率时,以粤海关原有的正额税率为参照基础,但实际上正额税率极低,粤海关在征税过程中,除了正额税收,尚有行用、规礼、羡耗等杂项征额,且征收比例较高。新税则把此类征项一律摒弃,因此,新税则所议定的进出口税率比原来的正额税率有所提高,但比原实征税率则大幅度下降。
——摘编自蔡晓龙《对近代第一个海关税则的一点新认识》
材料二: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海关税则,必须保护国家生产,必须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必须以保护国家工业化为主”。1951年5月,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其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为52.9%。
——摘编自张忆良《中国进出口关税政策的演变及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