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取火之物,向用火石,其色青黑,以铁片擦之,即有火星射出,与纸吹相引而生火,人家莫不备之;光绪乙未。丙申之际,始改用火柴,俗称“自来火”,为欧洲之输入品。夜间取光,农家用篝(俗称油盏),城镇用陶制灯檠,家稍裕者,则用瓷制或铜锡制者。有婚丧事,则燃烛,光绪中叶后,多燃煤油灯,而灯檠遂归淘汰。……自轮船。火车通行,往来有一定时刻,钟表始盛行。箱箧之类,乡间盛行板箱,中上人家则用皮制者,嫁妆内所备多用硃漆,余则用广漆;光宣之间,西式提箱仿造于沪地,于是旅客多购用之。
──黄苇、夏林根:《近代上海地区方志经济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材料二 妇人女子原宜深藏闺阁,不令轻见男子之面,所以别内外而防淫欲,意至深也。乃上海地方妇女之蹀躞街头者不知凡几,途间或遇相识之人,欢然道故,寒暄笑语,视为固然。若行所无事者,甚至茶轩酒肆,杯酒谈心,握手无罚,目贻不禁。……此风日甚一日,莫能禁止。
──载《申报》,1872年6月4日
材料三 五四时人们认为,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恋爱自由。恋爱是“男女结婚的中心要素”,“必定先有恋爱,方可结为夫妇,必定彼此永久恋爱,方可为永久的夫妇”。(2)婚姻自主。……他们强调婚姻要“完全凭着男女两人自由的意志,互相结合”。(3)离婚自由。……“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并行齐进”。(4)再嫁自由。……强调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强调夫妇双方在自由同意基础上的婚姻的道德性,无疑是切中封建婚姻的实质,是对传统婚姻观的有力冲击。
──陈文联:《论五四时期探求“婚姻自由”的社会思潮》《江汉论坛》2003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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