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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二: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进一步发挥了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理性”观念,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与自然相符的人的正当理性”。古罗马时期,自然法观念仍然体现在现实法律中,并相较于古希腊时适用范围更广了,当时的罗马法大全、万民法则是自然法的集中体现,如“权利主体”“行为能力”“债权”“继承权”“契约”“借贷”“租赁”等法律术语在古罗马社会经常使用,注重协调经济和社会生活。
——摘编自庞萌苗《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贡献》等
材料一:罗马法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是一项重要内容。它制定了解决各类债务纠纷时适用的条款,而且特别明晰地规定了契约的各种形式,以及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材料二:罗马法律制度刚刚建立时就带有某些民主化色彩。其原因是战争需要平民补充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他们处于要求政治上得到进步的有利位置,在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他们就采取罢工的形式。他们通过公民大会选举保民官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包括写下法律条文,公之于众,限制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土地的数量。
材料三:罗马法虽属奴隶制社会的产物,但由于它对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而也就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因此它对资本主义民法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属于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其影响更加显著。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不少地方也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欧洲大陆上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也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一 建筑物周围应有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
四 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 土地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 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的宽度,直向为八尺,拐弯处为十六尺。
八 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得诉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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