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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古罗马法
近代西方法治
理论基础
古希腊国家至上的观念深刻地影响着罗马人。罗马法将规定国家事务的法称为公法,将规定私人事务的法称为私法,尽管中国学界论及罗马法的时候,经常强调其私法精神,给人罗马公法相对私法而言处于次要位置的印象。但事实上,罗马公法的地位高于私法
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最充分的自由和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和国家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这些权利,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权利,受托于权利,衡量国家和政府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标准在于国家和政府是否忠实地履行了人们的委托,切实维护了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
权力分配
君主的意志是法律来源之一,君主是法外之人,本身不用服从法律
西方近代法治的核心标志是有限权力,是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
——整理自罗洪洋《重新思考古罗马
与近现代西方法治的关系》
从以上古罗马法与近代西方法治的对比表中提取相互关联的信息,自拟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述。(要求:写明论题,中外关联,史论结合)
第一条
如有人缔结抵押自身或转让物件的契约,而有五个证人及一个司秤人在场,那么当时所作的诺言不得违反。
第八条
不许取去或要求把被偷窃的并用做建筑或培植葡萄园用的木材或木柱作为自己所有,但同时允许按这些材料的价值之双倍价格对负责有使用之责者起诉。
第九条
凡高度达15英尺的树木,为使其不到损害近邻地区,其周围须加修剪。
表1
①遗嘱具有法律方面的效力 ②体现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③英国法律均来自于罗马法 ④新贵族用法律来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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