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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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