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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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上计”制度。秦国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不迁不移,恒业不变,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唐时期实施“大索貌阅”,大量隐漏户口被查出。到了宋朝中叶,运用保甲法来管理户籍。元朝的户籍制度出现新的特点,它将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干种户,不同类别的种户具有不同特权。明清的“黄册”登记制度同样强调不同人的不同特权。随着雍正王朝“摊丁入亩”税收政策的实施,国家税收由人头税转向财产税和土地税。
——摘编自《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
材料二
秦汉到隋唐,乡官属于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天子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此期间的乡官制,是与当时的田制、户籍和赋役制度相依存的,这三者是乡官掌管的基本职司,也是乡官长期存在的合理依据。中唐“干戈兴,赋税繁”,均田制、户籍和租庸调发生了很大变化。两税法行于天下,国家舍丁税产,私人资产多少,遂成为国家征税派役的主要依据。数量不多的里正等乡官,已经不能适应舍丁税产后更为复杂多变的情况。赵宋基于“不抑兼并”的国策,相应采取了实用主义的征税派役,即以富户充当乡役来取代乡官,去自行完成征税派役以及捕盗等任务,即所谓“以民供事于官为役”。两宋乡役取代乡官,意味着专制国家对基层社会支配方式的重要转换,即不再以乡官为主渠道。……总之,两宋乡役送走了国家凭借乡官支配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旧方式,拉开了“县令之职,犹不下侵”的序幕。此幕一经拉开,以士绅和宗族为代表的地方势力,立即以应对乡役为契机,不约而同地参与到重新构建基层社会新秩序的进程中来。
——据李治安《宋元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新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