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在《周礼》中,借贷被称为“贷”“取予”“同贷财”,反映借贷关系的“债”则被称作“责”。西周时期,政府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定的利息下进行,违者要受到处罚。“凡民间贷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民间借贷必须立契约文书,“听取予以书契”。官府通过借贷契约文书来判定民间债务纠纷,“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属责者,以其地傅(意住处相近的人)而听其辞”。
——摘编自谭光万《中国古代农业商品化研究》
材料二 宋代农民作为小生产者的主体部分,借贷虽出于情势之逼迫,并非个人意愿,但却是他们的一种生产、生活的常态。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加之小农是小生产者,抵御灾荒的储备(资金和粮食)不足,一旦遭遇灾荒年份,则小农必须依赖于借贷。南宋后期著名理学家真德秀说:“中人一家之产,仅足以供一户之税。遇有水旱疾厉,不免举贷逋欠。”他在另一奏疏中说:“农民一有艰歉,富民不肯出贷,则其束手无策,坐视田畴之荒芜,有流移转徙而已。”
——摘编自王文书《宋代借贷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