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刺史”即剌举不法之人。(汉) 武帝时称部刺史,全国划分为十三个部( 州),每部( 州) 包括若干个郡。每年秋八月,刺史分部州行督察,年终返京奏报; 其没有常设的办事 机构,走到哪里便临时设 “治所”或 “所止理事处”。 作为中央政府派遣的监察特使,其具 体职责从一开始就有明文规定,即 “六条问事”。 对于郡国诸侯王的行为一经查出有违法之 处,便可奏报皇帝; 其不察小吏,专察大吏,不光举劾奏报,还可以贬退大吏。刺史受中央 御史中丞直接管辖,地位并不高。属下大夫,待遇也不丰厚,每年秩六百石,但刺史所监察 的对象却远远高出自身的地位,以监察二千石的官吏(地位相当于郡守,即地方最高职位)。
——摘编自窦重山《浅论刺史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