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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①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之区别
③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喊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以上均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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