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废除19世纪与西方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成为日本国明治政府上台后的头等大事。在与西方交涉中,西方要求日本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为楷模,制定各种法典,日本民法典随即诞生。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一方面,在制定之初就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传统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等近代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家族制度在日本的根深蒂固,所以颁布之初日本民法典的身份法部分就只得向现实社会做出了某种程度的妥协,该法典亲属编基本上沿用了德川幕府时代以男性为中心的“家”的制度。担保物权的规定则是将法国担保制度与当时日本社会通用担保形态相结合。日本民法典为整个民法乃至整个私法规定了一些根本性的总的原则,以应对没有具体规范的尴尬,又通过判例法和特别法对法典漏洞进行必要的补充,使法典具有生命力。
——摘编自焦富民《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材料二:20世纪初面临内忧外患的清政府,一方面要借修律之机废除领事裁判权,另一方面也需要变革法制,以求“皇位永固”。由此,清末修律掀起了中国近代立法的第一次高潮。民国成立后,掀起了中国近代第二次立法高潮。1928到1930年,国民政府完成了民法制定。该民法既继承了《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法制度和原则,又继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如民法限制了主婚权人的亲权,而将婚姻大事的决定权交由当事人自己来行使;关于继承权采取了男女机会均等主义,遗嘱自由原则的同时,又规定法定比例,要求被继承人应以其财产的一半,留给其直系卑亲属及配偶,被继承人所遗留于其直系卑亲属及配偶的财产,只要每一个人平均达到万元,就可自由处分其所剩余的财产,而不受此二分之一的限制,目的在引导拥有巨额资产的被继承人,将其财产的大部分都用于社会。可以说,民国民法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摘编自李显东《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