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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到全面有效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自由与权利前所未有。但2019年发生“修例风波”以来,“港独”“黑暴”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活动愈演愈烈,外部势力深度干预香港事务,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损害法治、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范、制止和惩治。
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7类行为,是“一国两制”下的特殊安排,不影响中央继续构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有关立法和执法体系。在香港国家安全受到现实威胁和严重损害、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自行完成立法的情况下,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作出有关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进行立法,天经地义,势在必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是香港国家安全立法迈出的坚定步伐。香港国家安全立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知识,阐明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