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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①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和范围都来自宪法的规定
②宪法上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为普通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③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相应地规定了保障措施
④宪法只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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