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
第五十一 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