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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领事裁判权 ②片面最惠国待遇 ③通商口岸租地造屋居住权等特权 ④关税自主权
【材料一】条约规定:“清政府割让香港岛给英国,赔偿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宁波、福州、厦门、上海五处通商口岸……”
【材料二】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日本人可在通商口岸设立工厂。”
【材料三】条约规定:“……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活动;清政府拆毁大沽到北京沿线的炮台。允许帝国主义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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